硬是要學

偷天換日? Apple 悄悄換下「七日鑑賞期」條款

台北市政府槓上國際資訊巨擘 Google、Apple 的故事還沒演完!雖然 Apple 在 6 月底時就快速回應台北市政府的要求,承諾修改條款以符合台灣法律規定的「七天鑑賞期」。而 Google 與台北市政府的談判看起來卻是遙遙無期…

七月初時,Apple 的確更新了官方網站的條文。不過!過了一個半月,今天被眼尖的網友發現台灣 Apple 官方網站悄悄的將條文「下架」,到底是怎麼一回事?

條文也有「鑑賞期」?

先來看一下 Google 快取的網頁紀錄。這是 Google 在 8/28 時擷取到 Apple 官方網站條文的存檔。在條文中可以很明確地看到依照政府要求而加上的條款:

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七日內,取消對產品之購買。在您通知iTunes您已刪除產品所有備份之前提下,iTunes將會退還您已支付之價款。自您取消購買時起,您不再被授權繼續使用該產品。此項權利不可拋棄。

而在今天 (2011/9/5),從 Apple 官方網站上的條款與約定卻遍尋不著這段文字的蹤影。

此外,條款底部的「更新日期」也從上次更新的 07/13/2011 退回到 06/21/2010 ,也被網友譏「看來條款也有鑑賞期?」。

不曉得究竟是 Apple 的 “技術問題”,還是另有考量? 不過以這些條款在修改時都是「不主動通知消費者」的情況看來,Apple 這些條款內容的改變是否影響到消費者的權益,就有待主管機關來查核了…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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